声明人:刘淑华
我是96年得法的。2001年春,我被迫写了“不炼保证”。声明:我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作废。做好老师要求的三件事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1/11556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