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邹明干
我在2001年,在中区分局,小孩给我签的“保证”作废。今后做好三件事,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特此声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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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0月2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1/11556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