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淑云
代写的“保证”、我签的字及在派出所印的指纹、照的相,我家人在公安局、派出所口头上或纸上写的“保证”等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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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2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2/11562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