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林秀辉
2000年,村公所的领导强迫我在“不炼法轮功”的保证上签的字,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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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2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2/11562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