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朱相金、姚公秀
以前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写的“保证书”,一律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2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4/11576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