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马奇燕
2000年10月在看守所出来时,所做的不符合大法的行为作废。 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2月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7/11598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