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秀芳
我是1999年7月20日得法的。在邪恶的迫害中,别人代写了“不炼功保证”。现严正声明:别人代写的“不炼功保证”,及我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,跟上师父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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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9/11614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