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蒋鸿珍
我被市国安610于2005年9月20日非法抓進看守所108天,在那里违心的写过“悔过书”。在此声明:我在被非法关押期间所写的“悔过书”全部作废。全盘否定旧势力的一切安排。洗刷污点,跟上正法進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1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10/11621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