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召军
我是在98年7月份得法的。7.20后,当地公安分局代写了“悔过书”,我签了字。严正声明:我向邪恶签名的“保证书”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2月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11/11628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