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崇巧娣
在高压下,在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上所签的字,及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一律作废。今后一定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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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2月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11/11628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