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淑华
在邪恶的威逼下,我违心的写过“保证”,配合了邪恶,不符合大法。严正声明:我的不符合大法的行为作废。坚信大法,坚信师父,紧跟师父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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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2月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16/11661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