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白英萍、张宏莉
我们分别在1997年、99年有幸得法。99年7.20后,单位搞人人过关,逼写“保证书”,当时我们让别人代写了一份。声明:99年7月别人代写的“保证书”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2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18/11680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