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孙立华
自从99年7.20以后,我代别人写过“保证”。严正声明:我代人写过的违背大法的“保证”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2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21/11698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