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淑珍
本人以前在派出所、拘留所所签下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以后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2月1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25/11724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