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郑和福
在派出所的逼迫下,在它们所写的“保证”上签过字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一律作废。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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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2月2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26/11730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