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干树全
我以前签字和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特此声明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27/11736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