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学明
98年得大法。声明:我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坚修大法到底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一切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1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27/11736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