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于培钦
我在99年7.20时,在家委会的压力下,写下了“不炼功”的字条。在此严正声明:我当时所写的不符合大法的字据作废。今后,正念正行,做好正法时期大法弟子应该做的三件事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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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2月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28/11742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