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于翠方、张彬彬
我们以前在派出所逼迫下说过的、做过的一切不符合大法要求的一律作废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1年3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3/15/905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