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淑珍
2003年我被非法带到县法院内,在邪恶之徒的高压下违心的写下了不该写的证明材料,并在证明材料上按了手印。声明:我所写过的不符合大法的证明材料和所按的手印全部作废。洗刷污点,跟上正法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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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2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29/11749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