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何有琼
我是98年得法的。曾经做了对不起大法的事,深感痛悔。这些年来对大法不敬的行为,声明作废。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助师世间行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9月1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29/11749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