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周数研
我7.20以前得法。大法使我身心受益。在学校的要求下写了诋毁大法的书面“声明”。给大法造成了负面影响。声明:我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加倍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2月2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5/12/31/11763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