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喜祥
我在单位或任何场合所说的对大法不利的话及写的保证书,对大法造成一定的影响。特此声明一律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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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1年3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3/15/905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