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洪珍
在邪恶迫害下,违心作的表态,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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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2月2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/10/11835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