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肖琴
所写的“保证”、签字等不符合大法要求的话一律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1年11月1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www.minghui.org/mh/articles/2001/11/14/1962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