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青山、闫忠凤
2001年,派出所强迫我们在印好的“三书”上签字,我俩没签。儿媳说我代签,恶警同意。现声明儿媳代签的字作废。做好大法弟子应该做的三件事,紧跟正法進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2月17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/15/11867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