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陈绍华、芦锦娥
我们写了不该写的。声明:我们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月1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1/27/11952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