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亚珍
我单位的领导及我的家人给我(向各级610、派出所、街道办事处等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执行部门)作的任何形式的“保证”全部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紧跟正法進程,走好最后的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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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月2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2/3/12000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