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翟永丰
2005年12月份,本镇派出所恶警和治保主任到我屯逼大法弟子签字,当时我没在家,我儿子代替我向恶警签了字。借明慧网郑重声明:我儿子代签的违背大法的字一概作废。做好大法弟子应该做的三件事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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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2/5/12013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