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徐艳春
以前所说、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,全部作废。今后加倍补偿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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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1月2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2/10/12047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