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永碧、夏芳华、张学茂
以前被迫在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上所签的字,一律作废。特此声明。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3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2月1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2/15/12080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