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张庆华
以前给单位写的“保证”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全部作废。跟上正法進程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2月12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2/16/12088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