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淑兰
7.20以后,当时街道办事处让我交书、写“保证”,保证“不去北京”。在逼迫下,我做出了违背大法的行为。声明:我被迫做的不符合大法的一切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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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2月20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2/19/12114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