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常丛元
由于本人学法不精進,向派出所、公安局写的“保证书”和“口头保证”及一切不符合大法言行全部作废。 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师父要求的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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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5年12月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2/21/12126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