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吴秀丽
99年,我曾交过大法书,又代别人填写过“不炼功的保证书”,造下罪业。声明:我以前所做的违背大法的一切作废。以后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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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2月28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3/5/12209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