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志刚、张兴珍
我以前所做、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行为和“保证书”全部无效。并加倍补偿给大法带来的损失,信师信法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2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3月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3/12/12260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