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娟
我以前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行为全部作废。以后自己加倍努力,挽回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3月9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3/16/12287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