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云凤
在拘留所的邪恶迫害下,所有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以及被迫在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上所签的字,全部作废。今后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2月2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3/18/12311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