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聚金
99年,我说过对老师和大法不敬的话。郑重声明:我以前所说的违背大法的话全部作废。今后做好师父所要求的三件事,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3月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3/18/12311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