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彦青
在看守所,被迫所说、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,以及所签的名,全部作废。我要加倍弥补给大法带来的损失,紧跟师父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5年11月2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3/18/12311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