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凤兰
以前所做的一切不符合的大法的行为,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3月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3/18/12311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