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王百玲
我是99年7.20以前得法的。曾做了一些不应该做的事。现在回想起来很后悔。声明:我以前所写、所说、所做的不符合大法的一切全部作废。坚修大法到底,做好三件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3月1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3/21/12332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