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海燕
我是97年得法的。99年,在单位的所谓签字仪式上签了名。2004年在同修的帮助下,从新修炼。在此严正声明:我的违背大法的签名作废。做好三件事,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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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3月2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3/29/12388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