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贵英
以前在派出所、610的强行逼迫下,所做出的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做好师父要求我们做的三件事,跟上正法進程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3月1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3/29/12388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