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杨有梅
以前我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行为,彻底作废。今后要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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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3月2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2/124213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