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振富
在派出所劳保科的逼迫下,所说、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论,全部作废。坚决走师父安排的路,加倍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3月14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6/12430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