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周兰香
自99年7.20后,我曾向单位、街道表示过“不再炼法轮功了”的保证,以及所说、所写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论,全部作废。加倍弥补给大法带来的损失,做好三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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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日期:2006年3月15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9/12476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