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陈绍兴
在派出所的强迫下,强迫我在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上所签的字,一律作废!洗刷污点,跟上正法進程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4月3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9/12476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