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刘凤英
以前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时,被迫在“不炼”的东西上按的手印,全部作废。今后要加倍做好三件事,弥补损失,坚修大法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4月1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10/12483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