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人:李媛珍
1999年7月21日单位要我写的“不炼功、不到炼功点上去的保证”及片警逼迫签的字等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废。弥补给大法造成的损失,坚修大法心不动,紧跟师父一修到底。
本声明包含人数:1 名
声明日期:2006年3月16日
原始链接:http://minghui.ca/mh/articles/2006/4/15/125275.html